法制晚報訊(記者 王巍 洪雪 王曉飛 張雷) 霧霾天走在人行橫道上的徐女士被撞倒,因霧霾無人看清事故過程,交通隊最終通過排除法確定了兩輛當時行駛經過的汽車各自承擔一半的責任,法院也據此做出相關的賠償判決。
  記者今天獲悉,目前,二中院正在審理此案。
  《法制晚報》記者發現,隨著霧霾天氣總體增加,各基層法院受理的相關案件數量也呈現出增加的趨勢。法官建議,遇霧霾天氣時,受損一方應通過自身攜帶的手機等設備保留影像證據,交管部門應將人車混行的路段納入重點監控。
  典型案例霧霾天撞人經提醒才發覺
  2013年1月23日是個霧霾天,當天下午5時30分許,徐女士走到東直門橋上東南人行橫道處,陳先生和薑女士先後駕車經過,徐女士在人行橫道內倒地受傷。
  事故發生後,薑女士與陳先生都駕車駛離現場。陳先生經另一位過路司機提醒才知道撞了人,把車停在二環輔路內。
  事發當日,徐女士到醫院治療,被診斷為左腳骨折,共住院13天。陳先生為徐女士墊付了部分醫葯費。經鑒定,徐女士傷殘等級為X級傷殘,傷殘賠償指數為10%,誤工期為90至120日,護理期為60至90日。
  事發後,東城交通支隊認為無法證明當事方的接觸過程,事故部分事實無法查清。
  徐女士之後將兩名司機起訴至法院。
  事發後,目擊者李某在交管部門陳述,其看到一輛黑色小客車和一輛藍色二廂車駛過人行橫道後,“有一名女同志倒地了”。
  東城交通支隊於2013年1月23日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證明》,證明內容顯示,經調查事故發生時駛過事發地點的車輛,未找到陳先生所稱的攔下他的司機。
  一審法院認定兩過路車共擔責
  庭審期間,法官到東城交通支隊取證,辦案交警稱,雖然無法鑒定,不能出具責任認定書,但不能認定車輛無責任,而且不存在有其他肇事車輛的可能。以相關的證據為依據,可以確定系薑女士和陳先生的這兩輛車所為。
  據案件的主審法官表示,與其他交通事故導致的賠償糾紛相比,這個案件的特殊性在於霧霾嚴重干擾視線,導致被撞者不知道是哪輛車撞了自己,而肇事司機也因為霧霾的關係,當時不知道自己的車撞了人。
  法官表示,如果沒有目擊者的提醒以及交通隊的排查,案件很可能因為霧霾的影響而無法確定肇事者。
  法院一審判決陳先生個人與薑女士所在的單位各賠償徐女士幾千元鑒定費,其餘賠償均由保險公司支付,金額在十幾萬元左右。
  被告自感委屈目前已經上訴
  在案件審理的過程中,被認定為肇事司機之一的薑女士對自己需要承擔賠償責任感到難以接受。
  她與其所在的單位均認為,由於當天能見度低,在沒有任何證據且自己毫無察覺的情況下就被當成肇事者,實在是太背了。
  陳先生儘管在事發時也對撞人的情況毫不知情,但對於賠償還是積極配合。
  案件宣判後,薑女士所在的單位提出了上訴,目前案件還在二中院審理當中。
  數據分析霧霾天氣增加交通事故糾紛遞增
  據媒體報道,2013年1月1日至4月10日的100天,北京霧霾天共有46天,較常年同期(7.1天)多5.5倍,為近60年最多。2013年6月,北京霧霾日數達18天,為最近30年常年同期霧霾日數(3.2天)的近6倍,和2012年同期(12天)相比也多了一半。
  據媒體報道,近年來霧霾天氣增多;記者走訪本市多家基層法院發現,基層法院受理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總量也呈現出每年遞增的趨勢。
  東城法院調研發現,隨著嚴重霧霾等惡劣天氣頻發,法院2013年上半年受理的交通事故糾紛案件同比上升18%。
  由於霧霾等惡劣天氣影響,法院受理的車禍糾紛中,交通管理部門無法認定責任的案件所占比例不斷增大,給法院審理工作帶來困難。
  東城法院法官預測,霧霾天將使交通事故糾紛更加多發。霧霾等惡劣天氣使得道路更堵,能見度大大降低,司機不易對路況做出正確判斷,行人、非機動車在惡劣天氣下也容易避之不及。
  地區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朝陽 112 117 247
  丰台 1024 1991 1844
  合計 2859 6220 6563
  部分基層法院受理交通事故糾紛案件情況(單位:起)
  地區 2011年 2012年 2013年
  通州 756 1576 1657
  東城 198 772 858
  大興 769 1764 1957
  法官分析極端天氣出車禍責任難認定易現糾紛
  法官表示,近年來,北京頻頻遭遇霧霾等惡劣天氣,環境的惡化也對法院相關案件審判工作產生了影響。
  東城法院的法官表示,發生交通事故後,由於天氣原因,機動車駕駛員未能及時發現,進而駕車離開,事後認定責任面臨困難。
  在惡劣天氣下,各種道路交通監控裝置受天氣影響,存儲的視頻監控錄像普遍效果不佳,目擊證人難以尋找。現場證據不足或證據已滅失,而事故雙方當事人又各執一詞,交管部門無法據此進行責任認定,僅在事故認定書上列明雙方陳述內容,留待法院在查明事實後予以定責。
  但法院通常不可能在事故發生後第一時間勘驗現場,實踐中只能通過雙方陳述、舉證及向交管部門調取詢問筆錄的方式予以審查,往往缺乏認定責任的關鍵證據。
  另外,在惡劣天氣下,事故雙方當事人心態都比較急躁,視線受到影響,對各種交通信號、標誌、標線觀察不准確,多認為對方違反交通規則,情緒對立,對法院調解工作抵觸情緒大。
  法院建議
  受損後應立即留證尋找目擊者留電話
  對此,東城法院建議,事故一旦發生,受損一方應通過自身攜帶的諸如手機等設備保留影像證據,記下肇事方車牌號及相關信息,尋找目擊證人並留下其電話號碼等聯繫信息。
  法官在接受《法制晚報》記者採訪時表示,交管部門在惡劣天氣下應增加重要路段的執勤交警人數,引導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有秩序通過事故多發及擁堵路段;建議相關部門適時調整、增加路況監控設備的配備,並對行人、非機動車與機動車容易混行的路段重點監控。
  本版文/記者 王巍 洪雪 王曉飛 張雷
  2014年第2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公告
  我關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55號)第二條的規定,擬決定沒收吳彥霖(男,身份證號碼:620102198904162716,甘肅省蘭州市人)使用的無進口證明黑色大眾輝騰轎車一輛,並已依法制發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京關緝告字[2013]125號,詳見附件)。現由於無法與該人取得聯繫,特通過公告方式送達,自本公告發佈之日起滿60日即視為送達。
  特此公告。
  附件: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
  北京海關
  2014年2月18日
  京關緝告字[2013]125號
  中華人民共和國北京海關行政處罰告知單
  吳彥霖:
  經我關調查,你有以下違法行為:
  2013年8月13日,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車輛管理所向我關移交你使用的黑色大眾輝騰轎車一輛(車架號:WVWAH63D748007694)。經查,上述車輛屬無進口證明車輛。
  以上行為有物證、書證等證據為證。
  依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進口汽車牌證管理的通知》(國辦發[1993]55號)第二條的規定,擬決定沒收上述無進口證明的汽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之規定,你如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於本告知單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向我關書面提出申辯或陳述意見。逾期,視為放棄申辯、陳述權利。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第四十九條之規定,你如對上述告知的事實、理由和依據有異議,可以要求舉行聽證。如要求舉行聽證,應於本告知單送達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書面向我關提出申請。逾期,視為放棄要求聽證的權利。
  二○一三年十一月十三日  (原標題:霧霾天撞人 倆司機窩火 法院一審認定兩過路車共擔責 其中一方上訴 記者發現 霧霾天氣增加 交通事故糾紛隨之遞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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